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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儋州洋浦高层次人才待遇保障实施细则 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2-07-05 09:40 本文来源: 网站管理员

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央人才 工作会议精神,按照省委省政府《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 的若干意见》(琼发〔2022〕9 号)文件精神,更好地引进人才、 留住人才、用好人才、激励人才,增强高层次人才的归宿感、使命感和工作动力,结合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加强科研领域人才待遇保障

( 一 )比照 D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1.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基金项目负责人。

2.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(第三完成人)、一等奖(第三完成人)、二等奖(第二完成人)获得者。

3.取得科研领域正高级职称,并具有相应能力、做出实际业绩者。

4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( 二 )比照 E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5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二、加强教育领域人才待遇保障

( 一 )比照 D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1.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(第一完成人)获得者。

2.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获得者。

3.取得教育领域正高级职称,并具有相应能力、做出实际业绩者。

4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( 二 )比照 E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5.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(第二完成人)、一等奖(第一、二完成人)、二等奖(第一完成人)获得者。

6.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获得者,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指导老师。

7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三、加强卫生领域人才待遇保障

( 一 )比照 D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1.省级中医药学会、中西医结合学会、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。

2.取得卫生领域正高级职称,并具有相应能力、做出实际业绩者。

3.取得副高级职称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的人才:省级医学会 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、中华护理学会海南分会常务理事、海南医学学术中心专业质控委员、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。

4.近 3 年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《中国最佳医院专科汇总排行榜》排行前 30 位的医院副主任医师。

5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( 二 )比照 E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6.取得中级职称且担任海南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的人才。

7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四、加强管理领域人才待遇保障

( 一 )比照 D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1.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以及一级分公司、一级子公司,中国 500 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(限 5 人,且已认定为 E 类人才)。

2.海南 100 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(限3 人,且已认定为 E 类人才)。

3.海南制造业 40 强企业、海南服务业 50 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(限 2 人,且已认定为 E 类人才)。

4.儋州洋浦营业收入前 15 位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(限 1 人,且已认定为 E 类人才)。

5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( 二 )比照 E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6.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以及一级分公司、一级子公司, 中国500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(限5人)。

7.海南100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(限3人)。

8.海南制造业40强企业、海南服务业50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(限2人)。

9.儋州洋浦营业收入前30位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(限1人)。

10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五、加强其他优秀人才待遇保障

( 一 )比照 D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1.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获得者。

2.世界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、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金奖获得者。

3.首席技师、特级技师。

4.取得相关领域正高级职称,并具有相应能力、做出实际业绩者。

5.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。

6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( 二 )比照 E 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

7.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、省重点研发项目负责人(限 1 人)。

8.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、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银奖获得者。

9.执业2年以上的律师和公证员。

10.获得海南共享农庄称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社长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法人(限 1 人)。

11.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

六、其他事项

( 一)享受相关待遇的儋州洋浦高层次人才需符合海南自由 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基本条件。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 相关政策发生变更的,从其规定。对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 层次人才的,按等级晋升享受相关待遇;对未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的,按新认定享受相关待遇。

( 二)本方案所指的相关待遇是由我市负责兑现的相关人才 待遇。本方案对应的各类人才, 已享受完相关人才待遇的,不作 追溯;正在享受相关人才待遇的,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审核通过后, 自通过之日起按新标准兑现人才待遇, 已享受部分不作追溯。

(三)管理领域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比照 D 或 E 类人才享受 相关待遇的多项条件,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条件进行推荐。推荐人 数不能超过限制人数,如已推荐的人才离开儋州洋浦,则可以重新推荐人选。

(四)本实施方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之前相关政 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, 以本方案为准。本实施方案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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